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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正确认识国版“REACH”法规

 

日前,国家标准《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结束,标志着继2016年7月1日中国版RoHS2.0正式实施之后,国版“REACH”即将出台。

该标准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标准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为蓝本,规定了对103种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的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一样,均为化学物质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那么作为国版的REACH法规,其与欧盟标准在内容和执行上有哪些区别呢?

 

01《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并无欧盟REACH中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通报等要求,而仅规定了化学物质的禁限制使用要求。

 

02欧盟REACH管控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则仅针对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

《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根据《消费品分类》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剔除欧盟REACH中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并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括的有害化学物质,如2-巯基苯并噻唑(MBT)(CAS号149-30-4)和抗氧化剂(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和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等,共计103种物质。

根据定义,消费品指为了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件、零部件、配件、包装和使用说明,不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特种设备、飞机、船舶、军用产品等政府特殊监管的产品。

 

03欧盟REACH法规与欧盟其他产品法规并不交叉重合,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更倾向于对现有标准中物质限制要求的归纳整合。

对于同一种限制物质,如果欧盟玩具指令、RoHS指令、POP法规、食品接触法规等欧盟法律有明确要求的,REACH法规不会再重复要求;

而《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中对于国内已有消费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其限制要求与现有消费品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国内消费品中没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以及“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等国外标准的限制要求。

 

0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中限制物质的排序,主要是根据限制要求的提议及采纳顺序自然生成,而《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大体根据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这样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来排序。

 

05《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对新增有害化学物质和消费品具有开放性。

本标准所述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为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如果出现新兴的、无对应产品标准的新产品,在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的情况下,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来源:中国纤检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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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4-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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